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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卖假烟获利快?多位“老板”在樟树制假烟获刑还遭罚款…
时间:2024-04-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吸烟有害健康,

吸假烟后果更甚。

造假分子为牟取暴利,

通常使用劣质、霉变烟叶作为原材料,

掺杂各类化学原料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

假烟有害物质含量高,

对人体的危害可想而知……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张某、游某得知生产、销售假烟可以牟取暴利,通过何某认识了专门做假烟的蔡某某,并在何某开的茶楼商谈合伙制作假烟,约定由张某、游某、何某提供场地、出资购买制造假烟的设备以及负责加工假烟;蔡某负责购买制造假烟的设备、劣质烟叶,销售假冒成品烟及负责安排技术人员、望风人员、货车司机等。之后,蔡某和何某等人一起开车来到樟树市考察场地。2019年11月初, 何某、张某、游某、蔡某等人将樟树市某公司改造成制作假烟生产窝点,开始制作假烟。同年11月23日,因群众举报,民警将张某、游某及技术人员、部分望风人员、部分货车司机共15人抓获,并在制假现场及运输货车内查获制作假烟设备2台、标有中华、黄鹤楼、芙蓉王等商标的烟支900余万支、烟丝7万余公斤、滤嘴棒400余万支、卷烟纸500余公斤等物品。至2024年,何某、蔡某及其他涉案人员5人陆续到案。

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认定,被查获的成品烟和烟丝价值合计600多万元,查获中华、黄鹤楼、芙蓉王等品牌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何某、张某等20人非法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涉案货值金额为60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经樟树市人民法院及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述20名被告人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不等,并处20万至2万元不等罚金。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在此,提醒各位烟草从业者,要老老实实做生意,不要心存侥幸,妄想挣黑钱、快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触犯刑法,将是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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