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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驶”不得!樟树一男子醉酒骑摩托……
时间:2025-03-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常识,

但仍有部分驾驶员存在误区,

认为醉酒后骑摩托车不会被查处,

殊不知醉酒后驾驶摩托车

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件回顾

2024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盐化基地上阳村委榨下村路口路段处被樟树市交警大队阁山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带被告人周某某到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酒精成分含量为242.48mg/100ml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经樟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周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


检察官提醒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险驾驶罪中最为常见的情形,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范畴,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同样属于醉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除了常见的客车、轿车外,二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也属于机动车。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广大市民要守法出行,文明驾驶,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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