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某为偿还债务,在无资金、无货物茶籽情况下,虚构已请司机装好茶籽待发货的事实,骗取受害人徐某信任,与其达成茶籽买卖口头协议并收取了徐某预付货款21万元。被告人杨某将收到的预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个人生活开支。徐某未收到货后多次要求被告人杨某退回21万元货款,杨某拒不归还。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杨某提起公诉,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既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合同诈骗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还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常见情形
一、虚构主体或资质
1、空壳公司诈骗
行为人注册无实际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以公司名义签订采购、工程等合同,收取定金或货款后失联。
2、冒用他人身份
假冒知名企业高管、伪造授权文件签订合同。
二、虚假担保或产权证明
1、虚假抵押物
用伪造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作为担保骗取借款。
2、伪造金融票据
提供作废或伪造的银行保函、支票等作为履约保证。
三、履行陷阱
1、“钓鱼式”部分履行
先小额履约获取信任,诱骗对方支付大额款项后逃匿
2、“拆东补西”循环骗
以后续合同款项填补前期漏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连续签订投资合同,用新投资支付旧合同利息。
四、特定领域诈骗
1、工程承包类
虚构工程项目骗取保证金、中介费
2、购销贸易类
谎称有紧俏货源骗取预付款
3、房产交易类
“一房多卖”或隐瞒抵押状态出售房产
五、新型手段
1、利用网络平台
通过电商、社交平台发布虚假交易信息
2、“套路合同”陷阱
在合同中设置隐蔽条款制造对方“违约”,再索要违约金
日常防范措施
1.核实对方主体资格。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平台查询企业是否存在、是否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对个人签约者,核实身份证真实性及授权委托书。
2.调查资信与履约能力。查询对方的涉诉记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要求提供近期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或交易成功案例;实地考察办公场所、生产设备等。
3.签订正式合同,明确约定交易内容、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4.保持沟通,及时关注交易的进展情况,留意异常行为如预付款或定金占比过高、拖延交货时间、更换联系方式等,保存交货、验收、付款等全程凭证。
5.一旦发现对方有逃匿的迹象,立即报警寻求法律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