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在樟树市检察院公开宣告室,该院依法向涉嫌滥伐林木罪的黄某如公开宣告不起诉意见书。市森林公安干警、犯罪嫌疑人所在村委干部等参加。

1994年3月30日,樟树市店下镇石陂村黄某如等人与店下镇石陂村委签订承包“熊家崂”山场250亩山林地30年的山林承包合同。期间,黄某如等人相继在山场种植马尾松、檫树、杉树。2018年,因出现部分檫树死亡,黄某如等人商量后决定将山场枯死的檫树砍伐出售。之后,黄某如将山上所有枯死的檫树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华和黄某芽,并口头约定由黄某如办理砍伐手续。黄某华和黄某芽便开始进山伐树直到有人举报。黄某如为了方便运输木料下山,拓宽了原上山的老路,扩宽路面占用林地面积为4.05亩。
2018年10月24日,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黄某如等人滥伐檫树143株、马尾松10株、杉木20株,蓄积量合计37.1876立方米。
2019年6月1日,黄某如与店下镇人民政府、樟树市林业局签订《补种林木合同》,约定由黄某如于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植树、抚育、管护林木等事宜,樟树市店下镇人民政府、樟树市林业局负责监督、验收。
樟树市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黄某如采伐的林木绝大部分是枯木,所滥伐的林木蓄积量合计37.1876立方米。且其所滥伐的林木均为自己所有,因而不存在侵害财产法益的问题,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其采伐的枯木虽然没有破坏森林资源,但其实施滥伐行为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侵害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依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案发后,黄某如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及时反省认罪悔罪,对自己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擅自修路的行为向森林公安缴交了行政处罚,并自愿补种树木、补植复绿。于是,该院依法决定对黄冬如不起诉。
检察官说法:本案中,鉴于黄某如主观恶性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娇小,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认罪悔罪,检察机关本着挽救教育的目的,依法决定对黄某如不起诉。但是教训是深刻的。黄某如采伐的林木绝大部分是枯木,且其所滥伐的林木均为自己所有,但是其滥伐行为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侵害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依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检察官告诫广大群众,砍伐树木一定要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就算是枯木也不能滥伐,否则就涉嫌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