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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引发刑事犯罪原因与对策
时间:2016-09-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赌博引发刑事犯罪原因与对策

黄友根 

赌博既妨害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又容易诱发各类刑事犯罪,成为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据笔者统计,2011年至201312月,江西省某基层检察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与赌博相关的案件3085人,其中,因赌博活动引发刑事犯罪案件22件,占73.3%。在此,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当前涉赌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在着力分析因赌博引发刑事犯罪的特点、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

一、因赌博引发刑事犯罪的特点  

    通过案件调查分析发现,因赌博引发刑事犯罪案件表现出如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有年轻化、低学历倾向。涉案的85名人员来看,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达78人,占总人数的91.2%;年龄均在1845周岁之间,其中2030岁的达60人,占总人数的70.6%

   (二)涉案人员多数是城乡无业男子。调查数据显示,犯罪人员多为城区无业人员或进城务工人员。

(三)罪名主要涉及人身暴力犯罪。涉案人员主要触犯的罪名为抢劫、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主要起因分为赌博中索要赌资、收回高利贷、言语不合和赌博输钱四种,比例分别占20%10%35%35%

(四)赌博犯罪呈现集团化趋向明显。当前的赌博犯罪渐趋公司化,其组织严密、内部分工固定。上述30件案件中团伙犯罪22件,占73%。在这些赌博犯罪案件中,组织、策划严密,团伙成员分工具体,利用现代化技术,配备手机、对讲机等通信设备。分派专人负责联系场地、进行望风、发牌配码、赌博记账、收取红利、发放高利贷等特点。

二、因赌博引发刑事犯罪的原因分析

因赌博引发刑事犯罪同其他行为引发刑事犯罪相比,既有相同的原因,也有特殊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涉案人群文化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在物欲和社会不良风气面前容易迷失方向,慢慢的产生“急功近利、不劳而获”的病态心理。涉案人员逐渐演变成由偶尔赌变成经常赌,由小赌变成大赌,甚至有些无业人员,为了快速致富,自己开设赌场收取红利,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人口流动加剧,社会管理缺位。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流动频繁。落后的社会管理模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加上外来流动人员多数居住在城乡结合部,此处是社会管理的“盲区”和“死角”。容易为赌博的滋生繁衍提供温床。

(三)赌场利益竞争,相互冲突频繁。赌场的牟利性,吸引了黑恶势力的加入,当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惯常以武力方式来解决,进而发生各种聚众斗殴事件,破坏社会秩序,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监督打击不力,犯罪成本太低。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涉赌罪名,但在实践中因赌博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较少。一是对赌博犯罪的证据收集难,法律上难以认定为犯罪。二是处罚较轻。一方面,公安机关对赌博人员以罚款处罚等非刑罚处罚较多;另一方面,赌博罪刑罚较低。刑期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还可判处拘役和管制,导致震慑力不强。三是打击不力。还有些群众对赌博活动视而不见,不敢举报,怕打击报复,致使赌博人员逍遥法外。

(五)赌博滋生高利贷,成为犯罪新诱因。赌博组织者通过放高利贷的形式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支持,这扩大了赌博活动的危害性。一些借高利贷赌博者因赌博输钱,一时无法还清高利贷,导致心理上的失衡,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所以,高利贷与赌博犯罪联系紧密,涉赌型高利贷往往会引发严重的刑事犯罪。

三、遏制赌博活动引发刑事犯罪的建议

只有全方位、多角度进行综合治理,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因赌博而带来的危害。根据办案实际,结合赌博活动引发刑事犯罪的特点和原因,笔者提出如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开展禁赌宣传教育,筑牢全民拒赌思想防线。开展禁赌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赌博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力度,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娱乐方式,筑牢全民拒赌的思想防线。可以通过上门宣传、新闻报道、以案说法、社区活动等形式,揭示赌博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性,及时全面地宣传和发布打击赌博犯罪取得的成效。同时,要定期举办各种形式文体比赛,以此来鼓励大家参与健康、高雅的娱乐活动。通过以上措施教育感染赌博或正要赌博之风的蔓延。

(二)建立禁赌长效机制,加大打击和综合治理力度。针对流动人口管理上的“盲区”,要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租赁房屋管理水平。要落实责任,指派专人负责监督。检察机关应加大对赌博案件中充当赌博黑势力的“保护伞”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公安、工商、文化部门要定期对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室、网吧、棋牌室、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通力合作,提高对网络赌博的监督力度。同时,调动群众参与禁赌的积极性,设立群众举报热线,形成全民禁赌的氛围。

(三)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发挥检察机关对涉赌刑案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控申举报部门的职能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建立健全举报赌博犯罪的激励机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侦查机关提高查办赌博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案件侦破质量。加强诉讼监督,一方面,要加强对办理涉赌类犯罪案件的全程监督,努力避免对赌博犯罪案件量刑略轻的情况;另一方面,加强对赌博犯罪案件判决情况的审查,如发现审判机关在定罪量刑上确有不当,要依法启动抗诉程序,及时纠正违法。

(四)完善高利贷活动进行惩治的相关规定,抑制赌场高利贷犯罪势头。刑法及修正案中没有将高利贷定性为犯罪,但鉴于高利贷有种种弊端,特别是容易诱发其他刑事犯罪的特点,必须从立法、执法、监管多个方面对高利贷活动进行规制。同时,要加大查赌和扫黑除恶力度,公检法之间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配合,及时发现和制裁赌博参与者和赌场组织者,采取责令停业关闭、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对构成犯罪者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一些多次接受治安处罚累教不改的“惯赌”人员,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坚决立案查处,破除其侥幸心理,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打击赌博工作的法律监督力度,发现以罚代刑的现象要及时纠正,坚决制止。

(五)弥补惩治赌博规定的立法漏洞,细化对赌博犯罪的认定标准。刑法修正案(六)对赌博罪进行了修改,新增了开设赌场罪,但该规定仍存不足:一是“开设赌场罪”罪状描述简单;二是“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客观行为存在兼容,造成两罪难以认定,建议出台司法解释界定开设赌场罪,明确开设赌场罪的处罚。结合司法实践,对开设赌场的立案标准可借鉴赌博罪的标准,结合参赌人数、赌资金额、抽头获利的金额等方面进行具体把握。同时,笔者建议可将现行的赌博罪细化为普通赌博罪和聚众赌博罪。普通赌博罪区分三种情况:一是组织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赌博,且抽头获利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均应以赌博罪论处;二是收受赌注,行为人收受他人赌注在2万元以上,以赌博罪论处;三是参与赌博次数五次以上或数额较大行为的,以赌博罪论处。把现有赌博罪中规定的聚众赌博分离出来,更名为聚众赌博罪,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细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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