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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Z县检察院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工作引发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0-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黄俊辉[1]

摘要:再审程序被誉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但是,由于历史发展、现实困境等种种难题,再审程序依旧问题多多[2]。基层检察院的民事监督需要根据案件性质,预见到提出抗诉可能产生的不良社会效果。比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抗诉后不利于受损害的一方及时得到经济救济。判决、裁定、调解执行以后难以执行回转的,加之抗诉案件需要经过两级检察机关审查,期限较长,对于难以采取执行回转措施的案件而言,即使纠正了案件的错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很好的维护,如何缩短办案周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

关键词:民事审判、执行监督、再审检察建议、抗诉

一、2015年以来Z县院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工作情况

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该制度的有效运用利于充分发挥其本身具有的救济和监督司法属性,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纠正错判误判,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现实审判实践中该制度依然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结合审判实际以及参考其他有益规则来予以改造和完善。[3]

20151月至20201月,Z县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114件,其中办理Z县院受理的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提请Y市院抗诉6件,Y市院提出抗诉5件,法院改判4件。另外建议法院再审4件,法院采纳8件,改判6件;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并取得实际成效56件。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等方面,为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提供了法律依据,Z县院立足办案,积极推进再审检察建议、诉讼过程监督、民事执行监督等各项工作。

(一)改进监督方式,以检察建议为主,抗诉为辅,提高办案效率

对于裁判中确有违法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的案件,及时采取发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力求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纠正案件;对于法官未尽力进行执行和解或当事人双方有和解倾向的情况下,检察官可主动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保证当事人申诉请求的实现;对于当事人因对执行情况不了解或法律不熟悉而申诉等案件,检察官可运用法律与证据,耐心细致地向申诉人释法析理,达到息诉目的。

1、狠抓民行检察监督案件质量。Z县院第二检察部始终将提高案件质量作为重要着力点,不断建立健全案件质量内部监督和保障机制,通过集体研究、落实案件跟踪监督制度等措施,确保民行检察监督质量。例如,A省顺兴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生效裁判监督案,Z县院抓住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责任承担划分不公的问题,客观指出了人民法院由审判程序违法最终导致了实体认定不公的错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并获得支持,法院再审改变原判决,申诉人减少赔偿损失约20万元,维护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2、积极推进诉讼程序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等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准则,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加强对法院执行案件的受理、法律文书的送达和告知当事人执行程序等方面的法律监督。Z县院通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方式积极开展诉讼程序监督和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例如:20181月份,Z县院充分运用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成功地办结了胡某某民事申请执行监督案,申请人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

(二)检察长高位推动,挂帅主抓

将民事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作为“一把手”工程,重点解决队伍建设、办案模式、检务保障等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检察长在工作安排、内外协调、破除阻力等工作难点问题上亲力亲为解决,分管副检察长、专职委员直接参与办案。此外,还在第二检察部增加1名经验丰富的专职委员检察官及2名有多年控申、公诉经验的专职干警,充实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共配有3名员额检察官、3名辅助人员,形成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合理搭配。对民行的办案车辆及办案经费充分保障,让办案没有后顾之忧。

 1、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是做好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基础和保障。要结合正在进行的内部运作机制改革,在人员配备上,盘活存量,通过组织专业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以适应民诉法修改后的现实需要。Z县院于今年2月底出台了《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实施方案》,科学整合内设机构,将原有16个内设机构整合为六个大部,健全完善了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成了智能配置科学合理、机构设置精干高效、业务运行责任明晰、管理保障规范有力的内部组织构架。其中原民行科、生态检察科、阁山检察室、张家山检察室、临江检察室整合为第二检察部,壮大了民行检察队伍,着力破解了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的难题。Z县院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在平稳运行大部制的基础上,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扎实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积极推进公益诉讼。把公益诉讼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准确把握法定案件范围,重点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最大限度保护受损公益。

2、严格案件流程,加强联系协作。严把案件受理立案关,实行立案告知制度,对申诉案件实行集体讨论、严格审查制度,对影响较大、标的额较大、对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查决定。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尽量降低审查期限,尽快审结;案件审结后,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并联系送达事宜。必要时举行案件公开听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抗前证据开示,公开证据、公开不涉密的事实、公开适用的法律、公开双方意见,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第二检察部和第三检察部、第一检察部的联系,建立统一登记、案件移送、归口答复、督促起诉线索移送等内部工作制度。加强与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案件信息交流制度,拓展案源。与市法院加强工作协调,组织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对调卷阅档、支持起诉、执行监督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商探讨,共同做好当事人和解息诉工作。

三、当前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Z县院的民行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与新形势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案件受理监督乏力、调查核实强制力不足

1、案件受理方面:现行法律关于民行检察工作的规定过于原则、监督范围过于局限、监督手段过于缺乏,案件线索仍然匮乏。民诉法修改后,民事检察工作重心由“以抗诉为中心”转变为“以合法性监督为中心”,监督范围由以前的事后监督扩大到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依照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设定了申诉前置程序,即当事人要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出现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检察院才能受理,这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减少。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发挥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望和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的迫切要求仍有差距,民行检察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司法要求。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设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前置程序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的地位更趋合理。然而,这种程序设计在实践中又有可能对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4]

2、调查核实方面: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调查核实手段比较简单,主要是通过调阅、复制相关行政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进行,采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和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方式的数量较少,难以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的作用。对《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赋予的勘验物证、现场和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调查核实手段,在实践中运用难度较大。

(二)民事裁判监督效果不理想

1、基层院民行力量亟待提升

基层院民行干警流动一般都比较频繁,新入民行的检察人员工作思路的转变又没有完全到位,对于有关文件精神领会得不够深,仍固守原有的办案模式,少数人不太懂得监督、不善监督,离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格局还有较大差距。

民行检察工作力量和水平仍需进一步加强。民行检察工作专业性强、知识面广、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知识比较多。而院第二检察部人员较少,队伍力量比较薄弱,缺少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民行检察队伍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升。

2、抗诉案件的法律效果亟待提升

抗诉效果距离上级院仍存在差距,当事人因不服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是希望通过检察机关抗诉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少,而获得审判机关改判的案件就更少之又少了。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申诉人对法律的认识存在误区。二是法院、检察院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分歧。这主要是由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过于模糊或笼统造成的,这类案件法院受本位主义的影响,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而维持原判还是存在。基于上述原因,案件的抗诉效果当然不会理想,久而久之,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申诉也丧失了信心。

3、法院诉讼活动监督亟待补位

由于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长期以来处于缺乏外部专门监督的状态,尽管实行民行检察工作有一段时间,但法院被监督的意识不强,同时又因为考核的原因,他们对检察机关查阅卷宗并不配合。加之法院对抗诉案件,建议再审的案件比较抗拒,不愿再审,就算再审,也大多维持原判;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也不愿接受,更不用说改正;而现在法律又没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措施。由于这种种原因,给民行检察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民行工作知晓度不高,亟待宣传

民行检察工作宣传力度还不够,社会认识度还比较低。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对修改后民诉法的宣传力度与人民群众的新诉求有较大差距,未能普遍运用现代宣传手段开展修改后民诉法宣传活动。二是宣传效果不理想。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职责、内容、工作流程等,特别是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监督职责认知度较低,人民群众申请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的案件数量依然较少。由于法律的普及力度不够,社会公众获取法律的途径甚少,对法律的知晓与了解程度不高,这导致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淡薄,更别谈参与,这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是一大挑战。

四、优化、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几点建议

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事关民生、事关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针对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的问题。

    (一)强化干警素质,提高工作能力

Z县院通过考试、选调等形式招录法学专业人才至第二检察部,补充民行办案力量。自Z县院大部制改革方案实施以来,Z县院民行力量得到充实,民行科、生态检察部、公益诉讼部门合并为第二检察部,共配置了4名员额检察官,其中1名第二检察部主任,1名定岗生态检察部兼民行科,3名检察官助理,1名事业编干部,3名合同制书记员。

Z县院针对科内人员新、年纪轻、经验少的情况,不断加强干警的素质培养。首先,抓好政治理论学习,为做好民行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提高了干警的政治素质,使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正确执法观;其次,抓好业务知识学习,由于民行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用到的法律知识相对较多,因此,Z县院对干警要求以科室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理论联系实际,边办案边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提高业务水平;再次,抓好教育管理,防止人员违法违纪,工作中常常警戒自己,要“站得直、坐得稳”,认真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确保干警不会出问题。

(二)积极主动开辟案源

Z县院认真分析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困扰,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向院党组和检察长汇报,争取支持和重视,推动相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转变监督理念和工作思路,实现工作重心转移,加强与环保、国土、水利、林业、食品药品监督、市场质量管理等行政机关的联系,进一步打开公益诉讼工作局面,争取办成一批有影响力,有良好社会效果的公益诉讼案件。进一步转变监督理念和工作思路,实现工作重心转移,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安排民行干警定期在乡镇司法所、检察联络室开展工作,实现工作网络全覆盖。每年选取重点单位召开座谈会,交流探讨工作情况,发掘案件线索。如,在与保险公司座谈中成功发现并办理了查某某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案。

(三)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

法院、检察院都是是法律监督机关,虽然职权不同,但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本质是相同的。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最终还是要由法院来审判,因此,法院、检察院相互沟通、相互协调、达成共识显得尤为重要。法院、检察院可以采取联席会议的方式,共通近期的案件类型,案件审理数量以及热点焦点问题,也可以相互学习、讨论法律适用问题,对抗诉已维持或抗诉已改判的案件亦可以探讨、总结,争取在往后的申诉案件的抗诉及再审中达成共识。

Z县院与县法院通过会签《民行调整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民事执行案件办理情况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审查民事执行案件调卷配合制度、检察人员列席重大疑难民事执行案件听证会议制度、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民事执行案件制度、重大民事执行案件现场监督制度、重大疑难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共同咨询制度、联合纠正违法行为制度等,不断规范监督流程与监督方式。

(四)不断加大修改后民诉法和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

对于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而言,其有着司法救济的特性,也起到对司法有效监督的作用,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利益[5]。因此,基层院要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在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平台以典型案例图片、文字说明、问答漫画等形式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让群众掌握民行案件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引导群众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主动提供案件线索。结合“送法下乡”、“检察开放日”“精准扶贫”等活动,深入社区、乡镇、校园、企业开展宣传,主动跟群众拉家常,询问百姓所需,将解决群众所需、强化民行宣传与深挖案源线索紧密结合起来。

Z县院通过走进群众、贴近生活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延伸宣传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增强互动,增强宣传实效。Z县院第二检察部于今年三月份开展了“呵护民生,公益诉讼”的宣传活动,印发了三百多份宣传手册,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职责、受案范围,主要是围绕民行工作服务,通过宣传直接与群众接触,可以有效地将民行检察信息广传社会每一阶层。积极推行检务公开,增加执法透明度,在案件审查中,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公开听证,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监督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员等参与执法过程,实现阳光执法。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18279020616

[2] 许莉: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反思与重构,法制博览,20169

[3] 高山丹 阎明章: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造,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5

[4] 黄笔镜:论检察权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归位——基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的反思,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4

 

[5] 牟树慧:浅析如何进一步构建民事审判监督的正当程序,智富时代,2016年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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