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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生态检察+公益诉讼“321”一体共享办案机制的做法及成效
时间:2020-1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3月以来,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践行生态文明建设新理念,立足樟树循环经济实际,结合樟树生态检察改革试点经验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探索生态检察+公益诉讼新方法、新路径、新模式,通过办案力量共享、办案信息共享、办案效果共享,形成保护樟树“蓝天、碧水、净土”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目的,为樟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主要做法是生态检察+公益诉讼“321”一体共享办案机制,该机制是指:“3”即三方联动、“2”即双向说理、“1”即一份检察建议。

  一、优化三方联动,形成办理生态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内外合力

  在办理生态检察及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通过实行内部生态检察和公益诉讼一体化、密切与外部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健全生态检察暨公益诉讼联络员机制,有效促成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联络员的三方联动,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突破案件线索瓶颈。

  一是实行检察机关内部生态检察和公益诉讼办案一体化。设立民行生态检察部,整合生态检察与公益诉讼的办案力量,一体化办理涉生态刑事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深度融合生态检察与公益诉讼。制定《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在集中有效办理涉生态刑事案件的同时,兼顾解决公益诉讼案源不足、线索移交渠道不畅等问题。加强民行生态检察部、刑事检察部、案件管理部的联动与协作,增强工作内生动力,形成生态检察工作全院一盘棋。按照《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从公益诉讼案件排查和摸底、线索收集和管理、案件办理和监督到案件执行和效果验收各环节,绘制工作流程图,最大限度释放大部制改革效能,增强工作合力。如,在办理刘小林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时发现存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承办人及时将该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最终法院支持我院提出的资源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二是密切与外部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深化两法衔接机制,与环保、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机关完善信息共享,通过案件协查、引导侦查取证、定期召开联席会、会签合作协议、重大执法提前告知等途径,促进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常态化,发现生态检察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现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执法办案的良性互动。结合省院《关于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计划(2018-2020)的实施方案》、省院关于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检察环节工作等,积极参与我市开展的省级卫生城市部署、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举措等工作,我院进行认真的分析研判,积极与生态环境局、工信委等行政单位对接、联合调查,利用织好“部---员”生态检察辐射网络,依托“问政江西”、樟树市本地微信公众号等网络问政平台,深入开展线索排查,主动跟进掌握情况,拓宽打击破坏环境案件的渠道,增强打击效果。

  三是建立健全生态检察公益诉讼联络员机制。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乡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联络员,制定《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生态检察暨公益诉讼工作联络员管理办法》,完善联络员线索报送和处置、信息资源共享、案件专业咨询、工作考核评价等制度,逐步建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沟通便捷的生态检察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搜集反馈机制,借助联络员的“外脑”,用专业的人应对专业的事。我院在全省首创公益诉讼联络员机制,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在全市各行政机关及乡镇聘请了34名生态检察暨公益诉讼联络员。通过建立微信群不定期发布与公益诉讼有关的案例、法律法规以及公益诉讼工作动态,把公益诉讼知识送到线索“最前沿”,切实提升联络员线索移送质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2019年以来,我院在联络员微信群发布典型案例6期,通过联络员获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7条,其中有价值的线索7条。

  二、强化双向说理,统筹执法办案与释法说理两促进

  注重对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法律适用、违法犯罪事实及法律后果的双向说理,让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积极正确履职;让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自愿悔过(罪),主动有效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一是强化对行政机关的“释法督促”说理。主动将办案中了解到的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针对执法漏洞对抗法律法规的方法和手段告知行政机关,并将认定的事实、建议的内容以及法律依据等在检察建议发出之前向行政机关充分征求意见,与行政机关共同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明晰其职责共商对策。特别是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长期执法难、执法空白的问题,利用检察职能消除行政机关执法的畏难情绪,精准施策,靶向治疗,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履行好行政监管职责。

  二是强化对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的“警示教育”说理。针对生态检察及公益诉讼案件专业性强、成本高和历时长等特点,将以案释法融入日常办案各环节,在向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调取证据时,既指出其行为违法的危害性,又结合案情解释法律法规回应其疑问,把法律关系讲明白、把法理讲透彻、把道理讲清楚,通过答疑释惑达到普法效果,说服其认罪悔过。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保护受损公益,达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做实一份检察建议,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检察机关对在办理涉生态刑事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难点,充分分析研判,及时向涉案行政机关或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确保做到“一案(事)一建议”,同时,通过公开宣告、动态跟踪,确保检察建议实效,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

  樟树市院坚持从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本意出发,高度重视在日常办案中与行政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坚持以检行双赢、公益共赢为目标,避免为“办案数据”所累,尽量通过诉前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在办理每一起案件时坚持主动沟通、共同协商,一点一滴地争取理解和认同,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机制建设,与行政机关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法律政策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加强配合,建立健全诉前座谈会等常态化沟通平台,不断创新诉前监督的形式和机制,通过整体协同来解决问题,同频共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我院为了推动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活动深入开展,与市卫健委、市监局、市疾控、市卫监所等单位的联络员及其领导多次召开了专项监督座谈会,做到了活动统一部署、统一行动、信息共享,并共同研究了全市各乡镇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居民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现状及相关法律规定,厘清了各自的法定监督职责,为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在制发检察建议正式文本前与行政机关就检察建议内容进行了充分沟通,如针对市监局提出的“法律对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没有要求取得流动摊贩许可”的意见后,我院及时对检察建议中“要求取得流动摊贩许可”的建议进行了删除,充分保证了行政主管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异议权,确保检察建议的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又如,我院在办理樟树市工信委怠于监管非法搅拌站案中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理念贯穿全程,因此该案办结后,全市其他小型非法搅拌站陆续停产。宜春市工信委认为我院的联合执法属于“执法的新经验”,并予以高度肯定,认为“值得其他县市很好的借鉴”。

  一是实行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对案件违法具有共性或者行政机关不配合调查的,采用“三方一公开”的模式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即由建议方、被建议方及邀请的第三方,在适合的公开场所公开宣告检察建议,既体现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强化行政机关落实责任,增强检察建议刚性。

  二是实行检察建议全程动态跟踪。坚持行政监督与检察监督无缝对接、同步发力,既全程跟踪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义务,又不被动等待观望,主动出击教育敦促违法人员履行义务,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同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联系,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参与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回头看”,确保发出的每一份检察建议能够得到落实。

  樟树生态检察+公益诉讼“321”一体共享办案机制的做法和成效,有效地保护了社会公益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了以“法治产品”观念引领检察供给侧改革,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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