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侯某与朋友在某酒店吃饭,席间,觥筹交错。饭后,侯某驾车回家,在酒店停车场便与路边花圃发生了碰蹭,但其并没有停止开车或叫代驾,而是继续上路,之后逆行至路口附近停车休息。路过群众发现该车逆向停放,加上是夜晚,路过车辆一不注意就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报警。民警随后展开巡逻排查并发现该车,发现时该车并未开启车灯及危险报警灯,同时车门紧锁,驾驶位上的侯某还在睡觉。民警抽取了被告人侯某的血样,经司法鉴定得出结论: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8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侯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86.88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其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逆向行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近日,法院以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相关法条】
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酒驾的后果】
在刑罚之外,酒驾还有这些后果:
国家干部、公务员,醉驾犯罪并被判刑的,可能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出国会被拒签,因为绝大多数国家办理签证时都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醉驾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因醉驾判刑而被用人单位辞退,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想自主创业开公司,可能因为有犯罪记录领不到营业执照;
想从事律师、安保、航空等工作,或者参军、报考军校、警校、公务员等,也会因有犯罪记录而受限;
营运车司机,醉驾判刑后,即使重新考回驾照,也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因酒驾或醉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再获机动车驾驶证。
【检察官提示】
“席间贪杯,路上添‘悲’”,酒后禁驾一定要牢记心头,勿因一时之快而失足,留下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