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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办理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存在破坏水生态,妨碍行洪安全的违法情形,可能涉及公益诉讼线索,所以启动该院“321”一体化办案机制,实行内部办案一体化,及时向公益诉讼办案组移送涉案证据材料。经调查核实发现,杨某某在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过程中,可能存在破坏水生态,妨碍行洪安全的违法情形,损害了国家利益,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该院经研究并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向樟树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