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16岁的在校学生小美(化名)被樟树市某美容店推销购买美容产品,通过筹借款项向老板支付了6万元购买套餐,并从美容店拿走约3万元产品。使用后发现效果未达预期,小美将此事告知母亲。小美母亲认为女儿尚未成年,无能力签订如此高额的合同,且父母对此毫不知情,拒绝认可该合同。小美及其母亲与美容店协商未果后,向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寻求法律帮助,希望从美容店拿回尚未使用的3万元产品费用。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小美作为未成年在校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美容店明知小美身份,仍向其推销售卖与其年龄、认知能力和消费能力等不相适应的产品,且未得到父母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美的大额买卖行为可认定为无效合同,美容店应当返还小美尚未使用的3万元产品费用。
2025年7月,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后,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向樟树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支持起诉书》,支持小美及其母亲的诉请。审理期间,检察院与法院共同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美容店退还给小美30000元。
检察官提醒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和判断力,应增加自觉性,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消费应事先征得父母同意,杜绝与自身年龄不相适应的消费行为,遭遇消费纠纷及时告知监护人依法维权。
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警惕“免费体验”“健康隐患”等营销话术,避免陷入消费陷阱,发现未成年人擅自大额消费后,及时收集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依法维权。
商家应加强对大额消费交易的审慎注意义务,对未成年消费者应主动询问监护人意见,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高额消费,违规交易可能面临合同被撤销、退货退款等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