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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案发樟树!只印制包装不造假货,这也“刑”?
时间:2026-0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很多人都知道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

商品构成犯罪

那么只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包装

未生产假货是否会构成犯罪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期以案释法~


案情回顾

(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陈某系樟树某包装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23年5月至10月期间,郭某未经某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向陈某订购带有该注册商标标识的铝塑空管,并提供图样。陈某未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管理规范,对商标印制委托人郭某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并按照郭某发送的图样,非法制造印有该注册商标标识的铝塑空管100万余支,其中的80万余支销售给郭某,获利一万余元。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并取得了商标权利人的谅解。

2025年7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包装公司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3万元,判处某包装公司罚金5万元。

检察官提醒

“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本身或者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纸、商标的包装、装潢、服装上的商标织带等,是独立于被标志商品上的商标物质表现形式。注册商标标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假冒商标标识是制假产业链条的关键环节,从一张假标签、一份假说明书再到一个假包装盒,每一道造假工序都是对法治底线的严重挑战。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擦边球”,严厉打击源头性的“标识造假”行为,是斩断假货链条的治本之策。

部分经营者存在误区,认为“只印包装不造假货”属于法律边缘行为。检察官在此提醒,生产经营者必须严守法律红线,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坚决抵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触碰刑法高压线,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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