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干活拿不到钱”
是劳动者最担心的事
可偏偏有人无视法律规定
恶意拖欠工资
甚至在被责令整改后仍拒不配合
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01
案情回顾
(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2022年2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化名)与他人合伙承包樟树市某安置小区工程项目,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在收到建房理事会按承包合同支付的工程款的情况下,将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247万元用于支付其承包的其他工程款和个人开销,拖欠该安置小区工程泥工、木工等7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53.9275万元。
2025年1月13日,樟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林某某(化名)于2025年1月16日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报酬,被告人林某某(化名)到期后仍不支付。2025年3月至4月,被告人林某某(化名)的家属代其上缴80万元至樟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仍有70余万元劳动报酬未支付。
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化名)以转移财产的方式,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依法向樟树市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某(化名)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退赔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
02
检察官普法
拖欠工人劳动报酬,是可能触犯刑法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广大劳动者请注意,当遭遇欠薪、违法辞退等侵权行为时,应理性维权,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注意保存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是证明劳动关系与薪酬约定的核心依据,也是后续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的基础。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