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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赌客赌成“代理人”,这可真“刑”!
时间:2026-0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开设赌场的方式从线下拓展到线上,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轻信“轻松赚钱”话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推广引流、发展会员及下线,殊不知此类代理行为已涉嫌犯罪,等待违法者的绝非“暴富契机”,而是法律的严惩!

01

案情回顾

(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源博世界”系梁某(已判刑)等人创建的赌博网站,该网站设有棋牌、彩票、体育、电竞、捕鱼、“排列3”等赌博项目。赌客注册会员后可通过平台端口直接充值、提现,按照1元人民币兑换1积分的比例作为筹码下注参赌。代理会员可通过发送平台网站链接等方式直接发展代理或赌客,并从平台获取契约工资等方式获利。张某于2019年5月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其采用发送平台网络链接或者直接帮助他人注册开户等方式发展赌客;截至2021年10月,张某共发展下级赌客22人,并从该赌博平台获取返点、契约工资、分红等违法所得4万余元。

2025年7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樟树市人民法院以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

检察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开设赌场、参与赌博害人害己,广大群众要认清赌博活动本质,切莫贪图一时非法之利而将法律抛之脑后,更不要心存侥幸认为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线下老板,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人接受投注,同样构成犯罪。此外,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或推广服务的,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请警惕新型赌博,切勿轻信“代理返利”“发展下线”等话术,沦为赌博犯罪的帮凶。同时,在此向大家普及一下赌博的四种新形式:一是利用网站或app,通过直播方式把线下赌场搬上网络。二是基于体育竞技、福利彩票的结果等进行外围赌博,比如赌球网站等。三是不法分子恶意利用移动支付平台和网络红包衍生出的新型赌博形式。四是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休闲游戏平台,通过盗号、外挂等非法手段获取大量游戏币,再设立赌博骗局吸引玩家以牟利。

赌博吞噬财富与前途,勤劳方能创造幸福。请自觉抵制赌博诱惑,发现可疑线索及时举报,共建文明法治社会!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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