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被告人张某某(化名)与被害人小丽(化名)恋爱一年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张某某为逼迫小丽退还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使用自己的抖音账号,公开发布小丽的生活照、怀孕照等私人影像资料。同时通过微信向小丽索要财物,遭到拒绝后变本加厉,在抖音账号发布小丽性爱视频的面部截图,以公开隐私相要挟,要求小丽支付8500元“封口费”。迫于隐私泄露的压力,小丽向张某某转账8500元。然而,张某某收款后并未停止侵权,再次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小丽的私人照片及视频截图,并进一步向小丽索要3万元。最终,小丽因无力支付该笔款项向樟树市公安局报案。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公开他人隐私相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中8500元既遂、3万元未遂,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提醒
(一)认清行为边界,隐私不可侵犯
恋爱关系的终结并不意味着隐私权利的丧失,公民的私人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未经允许的公开、传播行为均可能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将触犯刑法。本案中,张某某以公开隐私相要挟索要财物,已远超民事纠纷范畴,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便部分索要款项未得逞,仍不影响犯罪成立。
(二)理性处理情感纠纷,拒绝“报复式”违法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纠纷,应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因情绪冲动采取威胁、要挟、泄露隐私等极端手段。此类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同时会对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最终得不偿失。
(三)遭遇敲诈勒索,及时依法维权
若遭遇以公开隐私、人身威胁等方式实施的敲诈勒索,切勿妥协退让,避免对方得寸进尺。应第一时间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侵权内容截图等关键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借助法律手段制止侵权行为、追回损失,同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名誉侵权等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