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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樟树人,垃圾短信不是你想发,想发就能发!
时间:2026-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您好,我是澳门荷官,

新场开业,充值就送……”

相信不少人都收到过这类附带着不明链接的垃圾短信。大多数人选择一删了之,甚至一笑而过。但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短信背后,可能隐藏着一条完整的网络犯罪链条,只需一台设备、一个群发软件,嫌疑人轻点手指,海量的赌博链接便如潮水般涌入他人的手机。我院便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嫌疑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非法设备向成千上万个手机号码群发赌博网站链接,而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刘某某(已判决)邀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等三人共同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信息推广服务。刘某某从上线处获得两台“猫池”设备,并提供了两台笔记本电脑,负责联系需要信息推广服务的上家。吴某某等三人负责收购电话卡和发送赌博网站的短信,每发送一条短信获利0.1元。截至2024年3月,吴某某等四人先后在江西樟树、广东湛江等地收购他人手机卡三十余张,共计向数万个手机号码发送了655737条以上带有赌博网站链接的短信,获利数万元。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樟树市人民法院以吴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检察官提醒

一、警惕引流陷阱:网络上的“高薪兼职”“轻松赚钱”广告往往是非法引流的诱饵。一旦参与发布违法信息或帮助推广,即使未直接实施诈骗也可能构成犯罪。

二、守住法律底线: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一时贪念而沦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三、增强防范意识:广大网友在浏览信息时对来源不明的链接和二维码要保持警惕,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保护好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3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2000以上的;(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5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1000以上的;(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100条以上的;2.向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3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3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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