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每位劳动者的权利。然而,有些用工者以钱不够、其他地方需要钱、要还账等理由,漠视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拒不向为其工作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最终被判处刑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曾某某从2016年起,经营一家鞋厂。在鞋厂经营期间雇请蔡某某、杨某某等人为其做事。2024年,因经营不善,曾某某变卖机器设备并关闭鞋厂,离开了樟树,拖欠了蔡某某、杨某某等人工资共计18万余元。2024年8月,樟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邮寄、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曾某某来处理拖欠工资的事宜,曾某某均未作出回应。之后,樟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要求曾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曾某某在责令期限内仍未支付。2024年10月,曾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之后,曾某某亲属代为支付拖欠的工资18万余元。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曾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向樟树市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检察官提醒
一、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写进法律里的,不容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各项权利,用工者不得漠视劳动者的权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二、逃避不是解决问题、纠纷的正确途径,该案中曾某某以为不理会有关部门的通知,就能逃避支付工资的义务,完全低估了法律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