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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都·法语】检察公益诉讼亮剑 守护母婴消费安全
时间:2026-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母婴护理行业快速发展,月子中心、产后修复机构遍地开花,但部分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取得医疗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盆底肌电刺激治疗等医疗类项目,卫生消毒不达标、从业人员无证上岗,不仅扰乱行业秩序,更直接损害产妇身体健康,侵害母婴群体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贵州省某地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及公益志愿者线索,排查发现辖区多家母婴护理机构普遍存在卫生管理不规范、传染病防控缺失、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等问题。

其中多家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前提下,违规使用属于医疗器械的电极对产妇实施盆底肌治疗,造成部分产妇出现组织损伤、感染炎症等健康问题。根据国家诊疗规范及行业专家共识,盆底肌电刺激治疗属于法定医疗项目,严禁普通母婴护理机构擅自开展。

(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该地检察机关联合消协力量,通过实地核查、调取资料、专家论证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明确行为违法属性。针对行业监管漏洞,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整改。在整改不到位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刚性监督推动问题整治。

行政机关同步开展专项整治,出台行业服务负面清单,关停违规诊疗项目,没收违规医疗器械,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全面规范母婴护理行业经营行为。


检察官提醒

(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母婴群体属于重点保护消费群体,产后修复服务关乎女性身体健康。

盆底肌修复电刺激项目具有医疗属性,属于严格管控的诊疗行为,必须由合规医疗机构、持证医护人员开展。普通月子中心、母婴馆仅可提供日常康养护理服务,严禁跨界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检察机关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以个案监督推动行业系统治理,压实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整治行业乱象,从源头防范健康风险,用心守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筑牢民生法治防线。


法条链接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来源:最高检与中消协联合发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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