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
电子商务平台“便民找药”等新业态应运而生
为群众购药提供了便利
但也滋生了隐蔽的违法乱象——
部分医疗机构借“线上问诊”之名
行“变相售药”之实
违规销售网络禁售药品
不仅扰乱互联网药品经营秩序
更埋下药品滥用、危害公众健康的
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回顾
北京某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线上获取电子证据、实地走访等方式查清违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发现部分电子商务平台“便民找药”业务板块,为用户提供“线上预约、线下问诊、留药待取”服务。部分诊所入驻该版块后,不要求用户线下就诊,仅通过客服对话框自动问答的方式,由用户提供下单的付款核销码,便直接将药品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供给用户,导致网络禁售药品在线上随意流通,存在药品滥用风险。

该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医药领域法学专家、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及电子商务平台代表研讨后一致认为:自动问答模仿问诊形式,但不具有疾病诊断的实质内容,诊所向用户提供药品的行为与药品经营者“药品在线下单+快递到家”的网络销售模式一致,诊所与用户之间实质法律关系应为“销售”而非“诊疗”,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听证会后,前述两部门到涉案诊所开展了联合检查。
为进一步提升治理效能,该检察机关推动相关行政机关签订《关于加强网络禁止销售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协作备忘录》,明确具体违法情形的查处职责,约谈平台加强监管,督促其加强入驻商家资质审核与行为监管,增加交易风险提示,预防违法行为发生。
检察官说法

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监督领域。
网络禁售药品销售行为具有严格监管属性,属于依法禁止的违规经营行为,必须由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开展。普通诊所、电子商务平台仅可提供合规诊疗、正规便民服务,严禁借虚假问诊等形式跨界开展非法售药活动。
检察机关聚焦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以个案监督推动网络药品经营行业系统治理,压实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整治虚假问诊变相售药乱象,从源头防范用药安全风险,用心守护群众合法权益,筑牢药品安全法治防线。
举报途径
(一)来电举报
拨打检察服务热线:0795-12309。
(二)来信来访
地址:江西省樟树市杏佛路65号樟树市人民检察院(邮编:331200)。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30-17:30。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线索,让我们共同努力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2.《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八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