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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樟树一老板欠薪不付?行刑衔接“零容忍”!
时间:2026-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文某(化名)在樟树市某公司内经营服装加工业务,期间雇请徐某等十余名员工为其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双方约定按月结算劳动报酬。然而,自2024年3月起至8月,文某开始拖欠员工工资,累计拖欠17名员工工资总额达46181.38元。徐某等员工多次向文某讨要拖欠工资,均被文某拖延、推诿。经人社部门向文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公安机关以文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文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已足额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求,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定,文某虽已支付完毕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但其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确有必要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樟树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人社部门提出检察意见,人社部门收到意见后依法对文某及相关经营主体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检察官提醒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辛苦钱”“活命钱”,关乎每个家庭的生计与幸福,拖欠劳动报酬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可能触犯法律红线。在此,检察官郑重提醒: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按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即便经营困难,也应主动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寻求合理解决方案,而非逃避、推诿,更不能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义务;

2.经人社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后,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切勿心存侥幸、拒不配合,否则即便后续结清欠薪、取得谅解,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做到“不起诉不代表不担责”;

3.广大劳动者若遭遇欠薪,要学会依法维权,及时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留存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结算单、讨要薪资的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切勿采取过激行为维权,守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将持续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双向发力、标本兼治,全力守护劳动者的“钱袋子”,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位劳动者的奋斗之路。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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