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客厅,几张牌桌,三五好友,喝茶搓麻——在很多人眼里,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休闲场景。然而,当牌局上出现了“抽水”“提成”的字眼,当“小玩怡情”悄悄变成了“以牌为业”,这间再熟悉不过的客厅,便不再是休闲小聚的港湾,当事人终将面对法律的追责,付出难以挽回的沉重代价。
01案情回顾
(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2024年8月至10月8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樟树某小区的家中组织赌博人员利用扑克牌以玩“牛牛”形式进行赌博,并为赌博人员免费提供赌具、饮水、零食水果、用餐等服务,按照押注金额300元以上摸到“牛牛” 抽水10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从中渔利,每场抽水金额一千至二千元不等,共获利数万元。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某某涉嫌赌博罪向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樟树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02检察官提醒
(一)什么样的情况构成“聚众赌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二)为什么“自家客厅”也构成赌博罪?
很多人可能会感到困惑:家不是最私密、最安全的地方吗?我在自己家里打牌,碍着谁了?答案在于:住宅的私密性,不能对抗法律的公共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法律打击的核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至于这个行为发生在哪里——是开在街边的棋牌室,还是藏在你家的客厅——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三)“小赌怡情”犯法吗?
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法律并不禁止正常的亲友娱乐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构成赌博罪。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