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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挂羊头卖狗肉”——樟树一“养生馆”涉黄被严惩!
时间:2026-09-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2023年5月,王某某在经营某某养生馆期间陆续招募了陆某某、宋某某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王某某为卖淫女安排嫖客、设定服务项目和时长、收费标准、提供卖淫场所和食宿等,并与卖淫女约定嫖资三七分成。2023年8月该养生馆因涉黄被查获,经查,王某某非法所得万余元。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王某某以招募等方式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经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以王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组织卖淫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侵害妇女的人身权利,卖淫嫖娼的行为也是明确的违法行为。黄“毒”对个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造成巨大损害,侵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毒化社会风气,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此提醒广大服务行业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经营,切不可为了一时利益,铤而走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道,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如发现涉黄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为净化社会风气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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