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刘某某为了赚“快钱”,答应上线帮忙取款,时间等通知。2025年10月17日,货拉拉司机张某某在平台上接到从樟树市太平洋广场运货到长沙高桥大市场的单子。下单方谎称“买家”用不了银行卡只能现金提货,让张某某提供银行卡帮忙接收“货款”2万元并取现转交“卖家”。张某某在前往拉货途中,接到下单方电话称货出了问题取消订单,但仍会支付400元费用,“货款”会有人来取。刘某某则经上线安排,前往太平洋广场找货拉拉司机张某某取“货款”。刘某某明知要拿的“货款”为电信诈骗所得,为牟利,谎称自己是买方人员在张某某处拿到“货款”1.96万元。后刘某某留下1000元报酬,将1.86万元现金带到指定地点交给了上线。经查,转入张某某银行账户的2万元确系被诈骗资金。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赔了1000元。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检察官提醒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犯罪多发。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不断升级犯罪手段,通过抛出“轻松获取高额报酬”的诱饵,引诱群众帮助其将赃款“改头换面”。本案刘某某“取钱一次,获利一千”,面对高额报酬没有守住最后的底线,名为“帮忙”实为“帮凶”,最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检察官提醒,如何避免成为“工具人”:
1.警惕“快钱”:如轻松兼职、高额返利等,最后以“操作失误”、“系统故障”为由拒绝办理提现。
2.警惕“跑腿取现”:代取现金等,如本案中的找货拉拉司机拿现金,再交给指定人员。
3.警惕“扶贫金”:领取“扶贫金”需要刷流水,取现再进行无卡存款等。
4.警惕陌生“大客户”:扫货式或多次频繁购买黄金、手机等贵重物品,以不方便为由叫“跑腿”服务等。
遇到可疑情况,请立刻拨打110报警!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生产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