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我院办理的“邓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入选!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邓某甲、邓某乙和杨某从事非法仔猪肉经营活动。邓某甲与邓某乙负责联系仔猪进货并负责屠宰,杨某负责把仔猪肉卖给菜市场周边饭店和消费者,销售金额18万余元。经检测,邓某甲等3人生产、销售的仔猪肉具有多种病毒,易造成疾病传播。2024年6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某甲等3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终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邓某甲、邓某乙、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责令该三人承担销售价款三倍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办理中,樟树市人民检察院针对3人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病仔猪肉,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针对杨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关乎食品安全,销售范围较广,且销售对象为客流量较大的餐馆以及不特定的群众,有必要对杨某宣告禁止令,依法提出对杨某宣告禁止令的建议。针对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开展肉类专项整治。
典型意义
猪肉等食用农产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对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益,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要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通过依法适用禁止令、制发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加大惩治力度,推动多部门协同监管,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防范类案发生,筑牢食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