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某某为寻求刺激,产生给其女友张某甲下“迷药”的想法。此后,郭某某通过网络了解药物属性后多次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郭某某趁张某甲不知情,多次将购买的三唑仑片放入张某甲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睡等症状。其中一次,郭某某将三唑仑片偷偷放入张某甲酒中让其饮下,致张某甲昏迷两天。

另,郭某某邀请某养生馆工作人员张某乙及其同事王某某(均为女性)到火锅店吃饭时,趁张某乙、王某某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后张某乙将啤酒喝下,王某某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不久,张某乙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送医救治。张某乙的同事怀疑郭某某下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所谓“迷药”是指具有镇静、催眠或致幻作用的药物。常见“迷药”主要是非法添加三唑仑、γ-羟丁酸、氟硝西泮等药物,上述药物具有成瘾性和副作用,非法使用会导致恶心、呕吐、昏迷等,严重的甚至危及生命,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属于毒品范畴,常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活动。

检察官提醒,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涉嫌犯罪,别因“寻求刺激”害人害己;社交场合保持警惕,不要随便接受陌生人给的食物、饮料、酒水,离开视线的食物、饮料、酒水最好不再食用,察觉不对劲,立即报警或向周边人员求救并保留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文章前两张配图由ai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