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杨某某与龚某某存在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龚某某应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2248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龚某某只归还了借款14万余元。杨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龚某某银行账户。龚某某为逃避执行义务,使用其名下的微信钱包收取了工程款与设备出租费等共计八十余万元,用于支付子女就读私立学校费用、个人高消费及他人借款,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履行。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龚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龚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官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挑战法律权威,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龚某某对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由原本的民事赔偿变为刑事处罚,龚某某为自己无视司法裁判、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法律底线不可逾越,诚实守信才有未来,在收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要及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