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察概况
人员信息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信息
【以案释法践初心】不是什么东西都能收,樟树一老板收“废品”涉嫌违法!
时间:2025-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废品回收本是一个变废为宝的过程

承载着提高资源利用率

促进绿色循环发展的重要使命

但稍有不慎

这些看似平常的“废品”

却可能让经营者身陷囹圄

近期,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这样一起案件

给废品收购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黄某某多次在樟树市某工地盗窃电缆线、铝合金、电瓶、铝线。宋某某在明知所收物品来路不正,系赃物的情况下,仍多次在凌晨从黄某某处收购电缆线、铝合金、电瓶、铝线,以现金支付的方式结算,并将从黄某某处收购的上述物品加价出售给其他废品经营者。经查,宋某某从黄某某处所收购的物品市场价值共计一万余元。宋某某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考虑宋某某系初犯,在上游盗窃犯罪黄某某拒不供述的情况下,配合司法机关指认黄某某的盗窃行为,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不大,并积极退赃退赔,悔罪表现较好,在检察官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警示教育后,认定宋某某的行为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

“本案收购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交易价格,交易时间、方式反常、物品属性特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助长上游犯罪,扰乱社会秩序,即使未直接实施盗窃、贪污,但为牟利而‘知赃销赃’,同样难逃法律制裁。”宋某某的案例暴露出废品回收行业存在的监管漏洞与法律风险。近年来部分从业者为牟利而放松对回收物品来源的核查,甚至与不法分子勾结,形成“盗销一条龙”链条,严重危害社会公共财产安全。

检察官郑重提醒: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审查物品来源的合法性,在收购废品时,应当了解清楚物品来源并做好登记,对类似电缆线、铝合金等大件物品,对明显低于市场价、卖方无法说明或急于脱手的物品应保持警惕,即使购买赃物自用不转售获利也可能构成犯罪,毕竟,任何“不问来路”的收购行为,都可能成为犯罪链条上的“帮凶”,切莫因为某种小利而“放纵”自己参与其中。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樟树市杏佛路65号 邮编:3312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