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湖海是生态系统的重要载体,水生生物资源是自然馈赠的宝贵财富。然而,仍有少数人为牟取私利或贪图口腹之欲,无视禁渔规定、滥用非法工具捕捞水产品,既破坏水域生态平衡,也触碰了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樟树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8日在全市通告:2024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赣江、袁河干流水域实行常年禁捕。202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樟树市赣江流域誉家洲水域使用可视射鱼工具共非法捕捞2次,共捕获到草鱼、白鲢等鱼获。经认定,吴某某使用的可视射鱼工具为禁用的渔具,涉案非法捕捞的鱼获认定价格为557元。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并以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检察官提醒

一、法治红线不可越:禁渔区、禁渔期的划定,是为守护水生生物繁殖休养的“生命线”,绝非可随意变通的“弹性条款”。在禁渔区域或时段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无论渔获多少、价值高低,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仍可能构成犯罪。
二、禁用工具“零容忍”:地笼网、密眼网、伞网虾笼等均属法律明确禁用的捕捞工具,切勿觉得“工具常见、别人也在用”就跟风使用,违法工具一碰,即可能面临刑罚。
三、合法捕捞守底线:从事渔业捕捞需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严格遵守禁渔规定、使用合规工具,自觉守护水产种质资源。若大家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可及时向渔业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筑牢水域生态保护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