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察概况
人员信息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信息
【以案释法践初心】樟树一男子容留4人在车内吸毒被判刑!
时间:2025-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毒品,是毁灭个人健康、破坏家庭幸福、危害社会稳定的“毒瘤”。“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从来不是一句口号,而是需要每个人坚守的法律红线与人生底线。


01案情回顾

小车里的“毒窝”,一容留即涉刑!

(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刘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欲吸食毒品,于是驾车到与周某某约定的地点,一同在周某某车内吸食共同出资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周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02检察官提醒

这些“容留”行为,都可能触犯刑法!

很多人误以为“吸毒是个人的事”,却忽视了“容留他人吸毒”早已构成刑事犯罪。所谓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控制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这里的“场所”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自己的住所(含出租屋),也包括实际控制的酒店房间、KTV包厢、棋牌室,甚至是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只要是行为人能够支配、管理的空间,为他人吸毒提供便利,就可能涉嫌犯罪。


03法条链接

这些情形,一律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1. 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 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 2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别提醒: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上述定罪条件的,将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依法从重处罚!


禁毒小贴士

禁毒工作,人人有责。无论是主动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还是碍于情面默许他人在自己的空间内吸毒,都可能触犯法律,面临刑事处罚。在此,樟树市人民检察院郑重提醒:

坚决拒绝毒品,不触碰、不尝试任何毒品;

不提供场所给他人吸毒,发现吸毒、贩毒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珍爱生命,远离涉毒人员和涉毒场所,守护自己和家人的幸福生活。

禁毒之路,任重道远。检察机关将持续依法严惩毒品相关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营造“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社会环境!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樟树市杏佛路65号 邮编:3312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