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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一男子串通投标“一手托多家”,被樟树检察提起公诉!
时间:2026-0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中确保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将招标视为“私人订制”的舞台,通过串通投标、操纵结果的方式,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扭曲为内部操作的“私人游戏”。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肌体。


案情回顾

(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曾某某得知某市一事业单位的门卫房、水泵房维修升级改造工程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为非法承揽该项目,其找到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某代理公司”)负责人进行商议。双方约定,由曾某某自行提供三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信息,某代理公司仅向该三家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以确保无论哪家公司中标,实际施工均由曾某某控制。随后,曾某某提供了A公司、B公司、C公司的相关信息,并统一为上述三家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操控投标报价,使得该三家公司成为实际参与投标的唯一主体。之后,曾某某以其控制的C公司名义中标,中标金额人民币63万余元。项目完成后,曾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1万余元。

经审查,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曾某某构成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曾某某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检察官提醒

1.串通投标是严重违法行为,形式多样。无论是投标人之间私下约定报价、轮流中标,还是与招标人、代理机构内外勾结锁定中标人,均构成串通投标。该案中,利用“邀请招标”程序相对封闭的特点,通过“量身定做”投标人名单、统一制作标书等方式操纵结果,是串通投标的典型手段。

2.行为危害巨大,破坏市场根基。串通投标行为虚化了竞争,使得招标流程形同虚设。它推高了项目成本,损害了国家或业主的利益;排挤了其他诚信经营者,破坏了营商环境;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阻碍了行业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

3.切勿心存侥幸,违法必受惩处。无论是投标人、招标人还是代理机构,参与串通投标均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将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同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市场禁入、列入失信名单等行政处罚,代价惨重。诚信守法,才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长久之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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