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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案发樟树!肇事逃逸致伤者遭多次碾压,3名驾驶人获刑
时间:2026-05-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交通事故,往往发生在瞬间。然而,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的选择,却可能决定一条生命的生死、一个家庭的悲欢,也决定了自己法律责任的轻重。在道路上,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旦发生事故,首要义务是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报警处理。逃逸,不仅使伤者失去宝贵的抢救机会,加重事故后果,更会导致肇事者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从民事责任加重,到行政处罚升级,甚至面临刑事犯罪的严惩。


01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9日5时22分许,邹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台铃普通二轮电动车,沿樟树市某公路行驶,与同方向前方步行的龚某某发生碰撞,致龚某某受伤倒地。邹某某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驾车逃离现场。

(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同日5时40分许,周某某驾驶无牌豪爵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同一路段,碾压到倒地的龚某某后,亦驾车逃离现场。同日6时5分许,周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玲珑玛普通电动三轮车经过,再次碾压到倒地的龚某某,随后同样驾车逃离。

三名肇事者在逃离时,均未对被害人采取任何救助及安全防范措施。直至6时48分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出警,并通知120到场,经医生确认,龚某某已死亡。经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邹某某、周某某、周某甲三人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周某某、周某甲申请复核,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维持原认定。案发后,邹某某、周某某、周某甲与龚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龚某某家属的谅解。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邹某某、周某某、周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向樟树市人民法院移送起诉。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邹某某、周某某、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02 检察官提醒

这是一起令人痛心且发人深省的案件。三名肇事者,三次碾压同一名倒地的被害人,却没有任何一人停下来施以援手,反而都不约而同地选择逃逸。如果邹某某在第一次撞倒行人后立即停车、设置警示标志、拨打120并报警,被害人很可能不会遭到后续两次碾压;如果周某某或周某甲在发现倒地人员后能够及时报警或采取保护措施,悲剧同样可能避免。然而,正是连续的逃逸行为,使被害人长时间躺在道路上得不到任何保护,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法律之所以对“交通肇事逃逸”规定更重的处罚,根本原因在于:逃逸行为本质上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极端漠视,是对法定救助义务的严重违反。 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事故本身是过失造成的,但只要当事人履行了救助义务,法律会给予相对从宽的评价;反之,一旦选择逃逸,就意味着放弃了法律赋予的纠正机会,也必然面临更严厉的制裁。

逃逸的严重后果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民事赔偿大幅加重。逃逸导致事故责任难以查清的,逃逸方通常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商业保险对逃逸行为不予赔付,肇事者需自行承担巨额赔偿。

第二,行政处罚严厉。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刑事责任升格。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或死亡,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作为法定加重情节,将法定刑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郑重提醒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发生事故后,哪怕再小的事故,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停车、报警、救人,是法定义务,也是做人的底线。事故无情,但法律有尺,人心有责。逃逸,永远是最坏的选择。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事故后法定义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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