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2025年12月4日晚,张某某(化名)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撞上同向行驶的轻型厢式货车,造成其驾驶的小型汽车失控撞上高速护栏,造成车辆、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张某某(化名)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经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0.72mg/ml。经认定,张某某(化名)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化名)与事故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某(化名)提起公诉,樟树市人民法院以张某某(化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检察官提醒
司机一滴酒,危险随影行。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醉酒在高速公路行驶,更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广大群众要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安全第一,切莫心存侥幸,悔之晚矣。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尊重。
法条链接
何为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
第十一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