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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樟树一男子挪用公司资金471万余元,获刑!
时间:2026-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2019年,被告人聂某某入职江西某房地产公司,担任该公司上栗分公司某项目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事项,同时掌管公司银行账户银行U盾。2021年至2025年5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因个人投资虚拟币亏损,利用职务便利,以转货款、差旅费等名义将该地产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及上栗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转入其私人账户,侵占该房地产公司资金共计471万余元。被告人聂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虚拟币投资,全部亏损。

2025年6月9日,被告人聂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聂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聂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职务侵占罪,绝非简单的“占点小便宜”或“一时糊涂”,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广大“打工人”在面对金钱的诱惑时,都应自觉坚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企业单位要完善的财务监管、岗位制衡机制,同时强化内部监督,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否则容易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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