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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假扫码,真抢夺!樟树市一男子被逮捕!
时间:2026-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扫码支付给我们生活带来了好大的便利。不管是商店还是小摊位店主都会制作好微信或支付宝二维码。前往购物的客户只需拿出手机扫码就能轻松“买单”,但也有不法分子购物假装扫码,乘机公然抢夺财物。

案情回顾

(该图片由AI辅助生成)

樟树市刘某某(化名)因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生活无着落,想到扫码支付和收款间有一定的时间差,于是打起了“假装扫码支付”的歪主意。刘某某为了更好地逃单,选择仅有一个老板看店的商店,以购买香烟为由,假装扫码付款,趁老板不备,携香烟迅速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侦查,刘某某在短短二个月的时间内,以相同的方式在城区作案十三次,共计抢夺各种名贵香烟80余条,经价格认定,抢夺的香烟价格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抢夺罪对其批准逮捕。

扫码支付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风险,商家采用二维码收款时,务必当场核实款项是否准确到账,在完成交易前,将管理的财物置于自己可控范围之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生活中从来没有“不劳而获”,上述案例中,刘某某的抢夺数额7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将被处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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