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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都·法语】偷越国(边)境,没有“甜”头只有“判”头!
时间:2026-09-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情回顾

(此图由AI辅助生成)

2024年4月29日,陶某某因偷渡进入中国境内务工被广西省博白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22日,陶某某为与中国籍男子伍某某结婚,经伍某某联系,未办理入境手续,再次从越南偷渡进入中国境内。入境后,伍某某将陶某某带至樟树市家中。2025年7月22日,陶某某经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陶某某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陶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

二、检察官提醒


国(边)境线不仅是一条地理上的边界线,也是一条守护国家主权、人民安全的生命线,出入境管理秩序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屏障。而偷越国(边)境行为本质上是对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公然漠视与违反,既可能为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提供滋生土壤,也会对边境地区的公共安全、经济秩序造成潜在威胁。

每个公民都必须自觉遵守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办理交验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自觉抵制各类偷渡行为,用合法合规的方式规划出行与生活,共同守护国门的庄严与安宁。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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